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参加学校内的所有考核方式的课程考试的学生及其它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行为认定与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但能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考生就座课桌及其附近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内容,但又不在考试前及时报告的;
?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作弊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伪造考试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卷的;?
3.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或相关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有下列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认定为连带考试作弊:?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情节恶劣的;?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考试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四章 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即考试违纪的,经考试纪律委员会讨论研究,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20分以内,同时并将其考试违纪情况转交学生处,建议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该门课程成绩一律按零分计,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并将其考试作弊的情况转交学生处,建议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悔改表现好坏,决定能否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生及相关人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考试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校考试纪律委员会应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考试纪律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