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监考员守则
2016年01月06日  09:25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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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考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执行《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提前30分钟到领卷地点签领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发卷前认真清理考场,指挥学生进入考场按编定座位就座。除开卷科目外,严禁学生携带任何书本、学习资料、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待学生就座后,当众宣读考场纪律,核查考生是否按座位就座,是否带齐有效证件(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重修证”、“缓考申请”、“跨年级或跨专业修课申请表”等等),①“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为所有考生的必须证件,个别遗失“准考证”者须提供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贴有学生本人相片并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②重修生、缓考生还须持“重修证”、“缓考申请”参加考试;③跨年级(专业)修读的学生还须持审批后的“修读申请表”参加考试。④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的重修课程收费凭据及身份证或学生原所在学院出具的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学院公章的证明参加考试。试卷回收时,除“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以外,其它证明材料或凭据,如“重修证”、“缓考申请”、“跨年级(专业)修读申请”和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等一律和试卷一起回收,放回试卷袋内。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发卷。

    四、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根据清晰卷当众答复。监考教师应检查命题教师是否在开考30分钟内到场检查试卷,并请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命题教师到场30分钟后自动离场,如考试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巡视人员。

    五、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试室,不许读书看报或从事其他有碍监考的事情。不得携带、使用手机,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发现考生有作弊意图的,应及时制止。发现考生有作弊事实者应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将真实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不得姑息迁就,不得截留不报,不得瞒报、谎报,否则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六、监考教师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要当面告知,并要求考生在“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签名。如果考生拒绝签名,则需两名监考教师签名作证(如只有一名监考员的情况,须请巡视员作证并签名)。

    七、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学生注意答题时间。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必须将发出的试卷(包括稿纸)全部收回,查明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相符后方可让学生离场,发现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及时报告教务处。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将试卷交回领卷地点。

    八、凡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先把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考生作弊材料交回教务处,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应由监考员如实填写违规考生的违纪、作弊情况,监考员应妥善保管考生作弊材料,待教务处处理完违纪、作弊学生的有关事宜后,监考员方可离开。教务科要及时了解学生违纪、作弊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情况及时作出结论并发文通报。如因监考员疏忽,造成考生作弊材料丢失或损坏者,由监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