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申请自由,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所有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与程序,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依据本规定进行,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各专业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控制在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四)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同一年级。文理不可互转;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能转其他普通类专业。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转专业的条件
(一)具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资格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公共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并具有适合拟转入专业学习的某方面特长。
(三)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有继续学习的经济支付能力,不欠任何费用。
(五)在同时具备以上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经学校组织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组织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专业更有利于继续学习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高职专升本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应作休学、退学处理者;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同时根据《海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方案》的有关规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二)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原学过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弹性学制暂行规定》执行。
四、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一)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于第三周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于第四周将通过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三)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应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由转入学院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面试笔试不限)。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于第五周对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作出审查意见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转出、转入专业学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若出现某个专业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数量超出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 ,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课程成绩和专业基本能力测试成绩综合排名由高到低录取。所有经主管校长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于放暑假前在校园网公布。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转专业:1、在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2、在全国性报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相应专业相关的、有比较高水平的作品;3、参加国家或省级考试或比赛、演出、展览中名列前茅;4、成果或发明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或地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六)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