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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通知
日期:2015年01月15日  10:59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关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公务支出管理,规范资金用途,纯洁治理环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公务卡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务卡支付硬件建设条件,及考虑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实际情况,学校现拟分阶段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业务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一、实施强制结算的目录

    凡属于文件规定公务卡强制使用目录中的项目,除通过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序号

目     录

具  体  说  明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用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0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专用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下列情况可以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不具备刷卡条件且须办理现金支付的项目,暂缓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实施。

    (一)离退休人员的慰问性、救济性、医疗性、丧葬性、抚恤性支出。

    (二)以学生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学科研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火车票、汽车票、出租车票、停车费、保险费支出,及车辆汽油、柴油费支出。

    (四)支付的货物打包费、快递费、邮寄费、杂志订阅费等支出。

    (五)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查新费支出。

    (六)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学费收入资金安排的项目,购买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小额杂项支出。

    (七)其他特殊情况的支出。

    三、公务卡结算报账注意事项

    (八)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业务,须当月持发票和pos机消费交易凭条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九)对于使用公务卡网上支付功能的(或刷卡小票丢失的),凭打印的公务卡付款明细单和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十)公务卡支付有期限限制,超期银行将罚息。建议当月及时报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一)目前银行已经开通公务卡约定还款功能,建议到银行开通公务卡和工资卡绑定功能,实现自动还款业务。

    (十二)本通知自10月16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