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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处关于做好2013年我校教职工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年10月28日  12: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我校教职工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口在我校并可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范围

海口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海口市辖区内各类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在册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一)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含大中专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每人每年缴费4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70元,非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35元。

(二)低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但必须按时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否则不享受待遇。

(三)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

2013年缴费参保时间截止至10月,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从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我校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具体办法

(一)社区工作人员今年不再在我校设点征收,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家属子女自行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咨询缴费。我校居民医保业务归属大园社区管辖,居住在校园附近的教职工可到大园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联系电话:65919683,地址:琼山区府城镇振兴路大园里6号。建议在以下时间段到社区缴费:9:00-11:00  15:00-17:00)。

(二)如果教职工家属子女之前曾参加居民医保,请携带医疗手册到社区缴费。

(三)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请以家庭为单位,携带户口本(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社区缴费。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积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以方便教职工家属子女依照规定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鼓励学生和儿童在校(园)参保。居民医保基金对集中在校参保学生按每人每年 10元的标准划拨到校医务室,保障在校参保学生和儿童得到更多的医疗服务。因此,建议有子女在学校读书的教职工直接到子女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我校在校大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