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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修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业绩考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0年09月02日  12: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现行《2007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教学业绩考评和科研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海师[2007]95号)中教学业绩考评有关规定作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教学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

教学业绩考评即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进行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及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成果的审查与认定。

二、教学业绩考评及教师岗位的单位归属

全校所有教师岗位一律按照学科、专业或所任教课程,归属普通本科专业所在学院管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所有教师的教学业绩考评一律由岗位所在学院进行,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与办法

(一)凡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者,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教学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此为最低工作量标准。

(二)教师年均工作量原则上只计算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当普教年均实际教学工作量已达标,就不再计入成教教学等工作量。

(三)若普教年均教学工作量未达标,但达到学校规定最低工作量标准30%及以上者,可按照最高不超过该工作量标准70%的比例计入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及周末流动学院教学工作量或30%的比例计入成人学历教育工作量。若两项之和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标准,则视为不达标。

(四)若普教年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最低工作量标准的30%者,即使承担较多的研究生教育、师资培训及周末流动学院或成教工作量,也视为教学工作量不达标。

(五)实验课教学时数按计划教学时数计算。若有非同一教学时段分组实验的,则可加上一定系数教学时数。其计算方法为:实验课计划教学时数+实验课计划教学时数×0.5×(实验分组数-1)。

(六)继续教育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除了成教和普教工作量之和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任现职起,每学年至少担任2学分(36学时)的本专业普教教学工作量。

2.任现职以来,担任过至少一学年的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且当学年普教课堂教学时数达到最低工作量标准。

(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参照最低工作量标准由该院自行审核后,报教务处确认。

(八)在管理等岗位的兼职教师,按下列标准核减部分教学工作量:

1.兼任校一级党政工作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2/3

2.兼任学院党政工作或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2

 3.兼任政治辅导员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2/3

4.兼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班主任的,全年核减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5

凡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者,核减教学工作量就高不就低。

(九)指导毕业实习的教师,其工作量以2学时/天计算;顶岗实习及其他集中实习带队驻点教师、周末流动学院指导教师,其工作量以4学时/天计算。

(十)其他特殊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经学校人事部门同意,离岗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访学、课程进修或出国留学等外出进修人员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任现职以来(包括外出进修期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最低工作量;

2)若外出进修某年度(学期)未承担课堂教学工作或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未达最低工作量标准的,当年(学期)可不计入计算工作量的年度基数,但任现职年限亦相应减去;

3)申请资历破格人员,至少应有不少于160学时课堂教学工作量。

2.女教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产假的,其法定休产假期间课堂教学时数按满工作量计算。

教务处将根据教务办公系统所存数据及其他档案资料,在个人填报、学院初审的基础上,对教学工作量给予确认。

四、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认定

(一)历年教学评价结果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学期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计至上年度学期末。

(二)教务处仅对教务办公系统中已存档的各学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予以确认。

(三)任职期内的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次。

(四)鉴于原有教学评价结果以课程为单位呈现的实际情况,学期评价结果的认定,以各门课程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为准。计算办法如下:

1.所有课程的评价结果均在B以上,且A1/2,则该学期评价等级为A;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若平均值小于90分,则仍计为90

2.所有课程的评价结果均在C以上,且A2/3,则该学期评价等级为A;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若平均值小于90分,则仍计为90

3.若其中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的评价结果为D,则该学期评价得分取各门课程的平均值,但最高不得超过90分。

五、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成果的认定

(一)凡属省级以上教育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项目和成果的,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以相关证书的实际排名为依据。

(二)凡属校级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和重点课程建设等项目,以获批申报书排名为准。

(三)已作为科研成果报送学校科研处认定的相关成果,不再作为教学业绩申报,即同一项成果不应重复计算。

六、其他

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如受行政处分,年终考核不合格,出现教学事故等)不予审理。

    七、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