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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内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年06月03日  12: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师范大学

教职工校内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内自有住房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24号令)和《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已购置、拥有房屋个人产权的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校内住房,本人不住且将其出售、出租或无偿提供他人居住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时,房屋产权人、受委托人、居住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住房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提倡、支持教职工将闲置的校内住房优先出租给学校,学校按当时周边房屋租赁价格标准支付租金。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欲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时,须先到后勤管理处登记,经审批同意后,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签订《治安防范协议书》,同时交纳治安保证金。产权人与居住人方可签订居住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还须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此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须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15天内到相关部门补办。

第六条  屋产权人将自有住房给他人居住要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一)出租校内自有住房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拥有房屋个人产权的住房(含公有住房、周转房、照顾安置房、体息间等)一律不得出租,否则,学校将予以收回。

(二)要认真核实居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三)与居住人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的,必须于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将住房出租的个人,学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出租、管理房屋的,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学校各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居住的房屋,须将入住人员登记造册,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凡校内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的,须按市场价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给他人居住后,严禁居住人再行转租、转让第三人居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