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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南师范大学周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年06月03日  12:30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师范大学周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资源,根据上级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用房(下称周转房),系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的教职工居住用房。

第三条  管理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分房领导小组(简称分房小组)。分房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安排,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分房小组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办、工会、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房源、申请租房人数、住房现状等情况制订周转房安排的有关规定。

(二)具体管理住房安排分配工作。

(三)宣传解释周转房分配承租的具体规定。

分房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申请、租用、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周转房的申请条件与使用。

(一)周转房分为成套单元住房、单间住房及教工集体宿舍床位用房。学校根据当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员的职称、职务并视房源具体情况安排相应周转用房

(二)周转房作为教职工购买住房前的临时周转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未购买住房的在编在岗的无房户教职工使用,已购住房或有私房的,不安排入住周转房。

(三)配偶双方有一方不在我校工作,在校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且其职务、职称高于或相同于其配偶者,可在我校申请住房。配偶双方均在我校工作者,由职务、职称高的一方申请住房。

(四)教职工本人户口在海口市,配偶的户口虽不在海口市,但实际上已在海口工作、领取了暂住证的,可视房源情况,按该类人员进行安排。

(五)学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单元住房,作为引进学术带头人等专门人才用房,由学校掌握使用

(六)学校设置适量的值班床位,供确因教学、科研及校园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员午休和夜宿使用

(七)周转房的租金。根据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海房字[2002]97号文件执行。

(八)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及多占用房者,学校将强行收回房源。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周转房安排原则。

(一)确定各类房源的安排数量。由学校研究确定本年度引进专门人才用房和解决现有住房困难人员用房的比例数量。

(二)周转用房的安排,参照《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采用综合计分排序办法。即凡符合申请条件者,根据各自的职称、职务、任职年限、工龄、校龄等条件计分,依积分高低顺序安排。申请租房者的职称、职务以学校人事部门确认为准。职称、职务及各个计分项目的时限,以当次的周转房安排通知规定为准。

(三)未婚、离异后单身的教工,若房源允许,可按相应职级租用周转房的标准,下浮一个档次的规格申请和安排周转住房。如高级职称、处级干部人员可参加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人员排序,中级职称、科级干部人员可参加初级职称、一般干部人员排序。

第六条  周转房安排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租房者须到后勤房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租房申请登记表》(同时领取《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经各单位认真核实无误、领导签名盖章后,连同《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送还学校后勤房管部门,由后勤房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分房领导小组。如经调查确认有属弄虚作假者,则取消分房资格。

(二)计分。后勤房管部门审核每位申请人的租房资格,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按计分标准计分,依积分高低在各档次人员中由高到低排序。

(三)公布。首先公布通过初步审核的符合安排周转房租用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积分分数,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其次,按积分顺序提交学校周转房分房小组讨论,拟定安排周转房人员名单并公布拟安排人员的名单和积分;最后公布正式安排的人员名单。

(四)选择住房。正式安排人员名单公布后,由后勤房管部门主持选房,由安排到住房的人员按档、依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房。如积分相同者,采取抽签选房。最后由后勤房管部门根据选房结果签发《住房租用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承租人与学校签订承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周转房承租有关管理规定。

(一)住户领到住房钥匙,原则上必须在限期内搬迁完毕,无正当理由不搬或超过期限搬迁者,按放弃租用处理,该住房由学校收回另行安排。

(二)凡学校安排给教职工的临时周转房,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教职工本人不住的或出租周转房的,学校一经发现,一律收回,不再予以安排。

(三)未经学校后勤房管部门同意,住户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造和装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在接到学校房管部门退房通知的二周内将住房完整地退回学校,否则,学校将按《海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强行收回房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