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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海南省公安警卫部队2011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告
日期:2010年12月10日  12:27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海南省公安厅警卫局2011年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告

 

一、接收专业

省警卫局2011年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分别是:财会专业、文秘专业、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专业、土木建筑专业、防化专业。

二、报名时间:截止1230

三、具体接收条件:l' ]" s4 \& A

1、接收对象必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参加知识能力考试、心理测试、体检。

2、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警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3、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4、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5本科、硕士、博士生年龄分别在242934周岁(截止2011831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6、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勤务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男生身高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7、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8、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岗位任职,在基层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9、提供个人简历和推荐表以及个人联系电话。

不属于接收的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省警卫局联系人:李林冲干事   65398451(办公室)

15103066399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