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改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03月08日  09:25  来源:本站    点击:   [打印] [收藏]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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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改研究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海师办[200782200791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加强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教研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各学院在申报、推荐时要注重“三个结合”:一是与本学院、本专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实际情况相结合;二是与课程建设,特别是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三是与下一届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立项研究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各学院申报、推荐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具有厚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具有创新意识。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有整体的研究设计方案,有明确的预期成果。

4、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5、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五条:项目主持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承担以往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二年。

第七条:各单位上报的《立项项目任务书》经学校正式批准后,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

第二章责权分工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研究立项项目的综合管理,包括审核整体研究方案,监督检查各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评估组,对项目实施开展立项审查、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和成果鉴定推广,提供研究经费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各项目所在单位是校级教改研究项目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对本单位校级立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包括认真审核《立项项目任务书》、《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结题报告》并签署意见,提供项目研究必要条件并履行信誉担保责任。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全面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制定研究方案、工作进度、成果形式、组织开题、开展自评等),按时向教务处和本院领导汇报研究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具体管理研究经费的使用,对项目成败承担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统一划拨项目研究专项经费,每次拨款由教务处下达拨款通知,通过计财处直接拨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所在教学单位可以此作为查询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经费分两次划拨。每一次按建设经费的50%下拨,经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确认计划完成良好后,再核拨另外的50%;如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或无故拖延计划实施,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和扣拨后期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人要填写教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表,经费使用中应厉行节约,遵守财经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教务处、项目所在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四条:所拨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必要的图书和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翻译、录音、录像费)、计算机材料和机时费、教改试验费、中小型会议费、科研成果鉴定费、省内调研费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必要开支(不包括岛外旅差费和600元以上小设备购置费)。项目经费报帐需具备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者,教务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通报批评,撤消项目乃至追回已拨经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一般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学校另行开支。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生病、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送教务处审批。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教务处将停止拨款。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校级立项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3年之内完成,超过建设期限的,视作自动放弃。项目验收结题后,一年内必须把财务结算完毕。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实际研究工作之前必须认真做好开题工作,要组织课题组成员加强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项目开题报告必须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紧紧围绕培养目标,落实项目研究任务,确保项目在立项三个月后即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

第十九条:研究计划如有变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教务处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专家组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定期筛选工作。中期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项目任务书》中所预计的研究计划,开展实际研究工作,研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改革力度。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按《立项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3、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4、阶段性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如何,是否开展相应改革试验。

凡中期检查进展好的项目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对进展不好的项目,教务处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后续拨款以及经专家组评议撤消立项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终结结验收阶段先由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五份)、项目研究成果(一式两份)和经费决费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鉴定组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工作,并形成专家鉴定书面意见。经专家鉴定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办理结项。教务处向项目所在单位下达《项目终结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成果的奖励、推广,学校决定,教改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成果的,记人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职称评定的教学业绩之一;对于完成质量高、效益好的项目,学校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对试用效果好的教材,经审定,可以酌情资助出版;凡申请国家、省、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校级以上立项项目;所有教研取得的成果由教务处统一送科研处记载存档,在晋级评优时将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与同级科研研究项目同等对待;对于有较大创新和突破的项目,教务处和教学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推广,使之在实现培养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学校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